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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刘敏

 





导语: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过《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办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陕西省实际,启动陕西矿产资源资源管理提出多项重大改革措施,其中多项举措改革,对陕西矿业市场影响深远。









《办法》背景


2019年4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文被业界称为油气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文件之一(另一文件为2017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掀开中国矿产资源、油气资源体制改革的新一轮序幕。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矿产管理政策,改革内容涉及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入、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等十一方面。



按照我国《立法法》及相关原理,下位法不得冲突上位法,在遵循上位法、或上位法空白且地方治理急需的情况下,地方人大或政府及其部门可结合地方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此次出台的《办法》,直接依据为《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亦融合相关顶层设计文件精神,充分考虑陕西省矿产资源市场需求,有执行落实上位法、也有地方立法自主权限内的创新。





核心内容


(一)规范矿业权出让程序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两种协议出让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竞争性出让程序分为征集拟出让矿业权;确定矿业权出让项目;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四个阶段。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矿业权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二是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


(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以及油页岩、铅、锌、锰、钒、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石灰岩、砂岩等矿产的出让、登记。


(三)落实“净矿”出让


因为矿业权和矿区土地使用权的获权程序脱节,用地安全成为阻碍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首要矛盾。自然资规〔2019〕7号提出了“净矿”出让的改革思路,但限于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为“积极推进”。


《办法》取消了仅限于砂石土的限制,并且明确,应“处理好各类矿产空间和时序开发关系,科学合理划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区块,提前解决好油气与非油气矿产不同登记权限矿业权重叠问题”。


《办法》明确,因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可以收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油气矿业权顶层改革


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且需要相应资质和具有相应的油气开采技术能力。


落实油气探采合一。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煤层气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增加煤炭矿种;已有重叠的,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签订合作生产安全协议后,协调开发。


(五)探矿权的出让、登记


矿产勘查阶段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取消预查阶段的探矿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首次登记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2020年5月1日前批准的延续(变更)的探矿权,按照原规定延续(变更)2年;5月1日后新设及延续(变更)批准的探矿权,延续5年;《办法》实施之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重新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中的证载面积为首设面积。


 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六)储量分类、评审及备案制度


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油气矿场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纳入评审备案管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缩减评审备案范围。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办法》大幅缩减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范围。《办法》施行后,仍需评审备案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再评审备案的: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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